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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