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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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