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乙等7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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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玑洲 检察官助理:曲泳霖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谅解,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曹树旗 检察官助理:李 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玑洲 检察官助理:曲泳霖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玑洲 检察官助理:曲泳霖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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