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庆俊 检察官助理:林小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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