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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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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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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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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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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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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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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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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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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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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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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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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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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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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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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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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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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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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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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如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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