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认真核实所租用土地的用地性质,在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下,对所租用土地进行硬化、建盖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18.7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复种林木46.60亩,积极进行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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