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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