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刑初22号判决认定韩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参与非法拘禁马耀宝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后罪时,前罪追诉时效中断,应从2013年11月11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根据期犯罪情节,量刑区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时已经过六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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