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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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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且已部份复垦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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