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但案发后积极将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为在校学生,且并无前科劣迹,在整个犯罪团伙中居从属地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凤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伍某某、卢某某、潘某某、韦某某的领导下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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