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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汪某某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且家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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