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某)(公开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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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退交赃款,其邀约参与赌博的人数少、涉赌金额较小,产生的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坤不起诉。 胡某涉案赃款已于2020年12月22日缴纳至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在本案中系财务人员,主要任务是为赌客办理充值、下分兑现等业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询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属于底层群主,非法获利金额未到达情节严重标准,案发后全额退赃,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询邓某甲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邓某甲已全额退缴了其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属于底层群主,非法获利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自首,其家属已将其犯罪所得进行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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