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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李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崔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能以此认定崔海波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故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肖某1、崔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被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肖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被上诉人崔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海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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