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能以此认定崔海波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故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肖某1、崔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被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肖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被上诉人崔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海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朱某某受伤后构成残疾,经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其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的安陆市金台村已划归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原审判决据此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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