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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周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沈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红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阳某财保万州支公司上诉提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未依法对周某某存在的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认定,事故责任划分失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否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被保险车辆车主也未申请事故认定复核,故对阳某财保万州支公司认为不应采信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阳某财保万州支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周某的复合损伤参与度,但因其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也未缴纳鉴定费,应视为阳某财保万州支公司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故对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周某的法医鉴定意见缺乏客观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阳某财保万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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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付某某的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故首先应由黄陂财保公司、武汉财保营业部、孝感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付某某的医疗费限额内各赔偿1万元,医疗费限额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由三保险公司各自承担。其他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自按比例承担。具体计算方式为:付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3987.17元,由黄陂财保公司、武汉财保营业部、孝感太平洋保险公司各自承担1万元,下余103987.17元由黄陂财保公司、武汉财保营业部、孝感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10%的责任各自承担10398.71元(103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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