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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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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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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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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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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起诉。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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