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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合家欢陶瓷有限公司与向郁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不是向郁某在合家欢公司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发放资料,不能证明合家欢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1.合家欢公司在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费用是否合法有效,应否据此免除合家欢公司未为向郁某缴纳社保的相关责任。2.一审判决合家欢公司支付向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合家欢公司支付向郁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焦点1,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虽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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