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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全文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相关经济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一、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共35069+15000=50069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7天×50元=1850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2人9803元×5年÷3人×10%×2人=3266元;四、护理费300天×(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1138元÷365天)=25592元;五、伤残赔偿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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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小兵与潘某某、孝感视而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邬小兵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已划归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管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且原告无农田耕种,属城镇居民,因此,原告诉求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提交病历中医嘱无关于营养费的意见,原告诉请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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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殷某、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的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2016)法医临鉴字第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陈某某主张其父陈道伦、其母邱春芳、其子陈长林扶养费的诉求,因原告的父母陈道伦、邱春芳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能证明二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虽不与原告同户口,但原告仍应对其尽到赡养义务,而原告的儿子陈长林虽系智障,但是已结婚组织家庭,故不应再由原告承担扶养费,故对其子陈长林扶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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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从容与中百仓储安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超市内买菜负重乘人行电梯,前脚下电梯,后脚没有跟上,导致摔倒受伤。本案被告作为超市卖场的管理人,应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尽力排除可能的安全隐患,超市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应当设置帮扶人员,帮扶负重乘坐人行电梯的消费者,且设置的警示标志一个被垃圾筒遮挡,一个与超市广告浑然一体,不能引起消费者足够注意,故被告在安全保障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就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经常在超市购物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首先负有注意义务,对于超市环境更应有一定的了解,但事发时其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故对于其摔倒受伤应负主要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份额。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5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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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朱光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鄂鄂K×××××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6409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护理费6412元+误工费102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朱光剑赔偿原告武某某12297.92元(98706.92元-86409元)。扣减被告朱光剑已垫付13587.92元,多余款项1290元原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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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何某某等与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和保险公司承认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何冬安、何桂桂、何爱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五原告也认可被告高某某垫付医药费53785.71元,故对原告何某某、何某某、何冬安、何桂桂、何爱凤主张的事实和被告高某某垫付的医药费予以确认。关于五原告相关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医药费发票中有2000元不是何裕明的名字,无法证明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因五原告未将此发票作为赔偿证据提交,故本院以交通事故当事人何裕明名字医疗发票53785.71元和发票上注明的住院治疗时间88天为准;2、被告保险公司虽认为何裕明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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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杨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杨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鄂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胡某某损失122000.00元。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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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杨某、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本案事故责任的确定问题,被告杨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杨某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2、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明细:与原告高某无关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不予确认,核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2070.84元;原告高某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高某未提供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本院参照其相近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原告高某主张营养费无医嘱,交通费、车损无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户口性质计算。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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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相关部门的鉴定被告均无足以反驳的证据推翻,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依原告的申请项目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1358.92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4×50)、护理费5118元(31138÷365×60)、误工费10237元(31138÷365×120)、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86元(票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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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金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金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让行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被告陈金狮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原告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多年,其主要消费地为城镇,且其已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原告诉请的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由于原告王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另案赔偿,原告王某某再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重复计算,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王某某本次诉讼系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头坏死受到的损失,前次诉讼不包括该损失,被告陈金狮辩称交通事故本人已赔偿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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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曹某某、胡家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631681元、住院伙食补助4650元(50元/天×93天)、后期治疗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92383元(11844元/年×20年×39%)、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7522元(28305元/年÷365天×97天)、护理费7754元(28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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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翟印、湖北通某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翟印、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被告翟印垫付医药费110000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相关经济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71959.07元、护理费6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余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虽系农业户口,但是在洑水镇从事早点经营多年,有房屋租赁合同和洑水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且庭审后本院与被告保险公司对此共同进行了走访,能证明此原告余某系厨师,自2012年在安陆市洑水镇长期从事早点经营的事实,其12女儿余梦怡和6岁儿子余博凡就读的洑水中小学校也出具了证明,故对于原告的伤残和被抚养的子女生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而原告对误工费自愿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予以准许;三、原告主张280元住宿费的诉求,因未提供正规发票,不能证明此项费用的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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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刘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相关经济损失,本院经庭审质证,核定如下:一、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共69020.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50元=2000元;三、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9803元×5年×10%=4902元;四、误工费120天×(农业年平均工资28305元÷365天)=9306元;五、护理费40天×(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1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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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何某某等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未接到报案和不知情,根据原告的陈述、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本院的调查,足以证明原告所诉2016年7月12日20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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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龚海军与伊某、董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伊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操作不当、且未注意安全,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龚海军、龚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龚海军虽属于农村户口,但其自1993年起就生活居住在城镇,被告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2500元为宜;其主张误工费按每月7000元、护理费按每月4000元计算证据不足;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手机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原告龚海军的损失有:伤残赔偿金99408元(24852元×20年×20%)、医疗费113480.8元(其中,门诊费用43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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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董某、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董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董某系未成年人,故相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董某某承担,被告董某某已垫付费用3600元,应从其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因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19469元,扣减已垫付3600元,实际还应赔偿158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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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清与周某某、张建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中豫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张建武,被告周某某系被告张建武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依法确定被告张建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豫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周某某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责情形,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扣除鉴定费后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656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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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叶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原告叶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已伤残,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叶某某进行赔偿。原告叶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赔偿金为25450.00元(12725元/年×20年×10%)、医疗费用为11637.28元(10137.28元+15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叶某某保险金24000.00元(20000.00元+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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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平等与池某某、严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依法确定被告池某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因刘某死亡发生的交通费本院依法酌定为500元;因刘某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死者刘某生前住居、生活于安陆城区,其死亡赔偿金应依据城镇标准予以计算。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1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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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尹华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事故现场灭失,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根据本院到交警部门提取的被告尹华国的自述“严家小孩从沈光付家中猛冲出来横穿马路中央,碰到我摩托车”,可以认定被告尹华国未遵守让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原告严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却怠于行使,让其单独横穿公路,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尹华国在本次事故中对原告严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严某某的监护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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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王某某、肖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K×××××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扣除鉴定费1000元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62306元,因鄂K×××××号二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某,故原告的鉴定费损失1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被告肖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其垫付的赔款款项在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后,超出部分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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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某、冉某某诉被告肖某某、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肖某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避让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肖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因原告冉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了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对自身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客观存在,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发票,车损也没有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两原告主张营养费共计1400元(原告冉某某800元、冉某某600元),因没有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两原告到医院就医确需发生一定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为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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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寇金华、武汉华星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鄂A×××××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盛某某损失12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99923.83元,被告寇金华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责任比例应当承担69946.68元(99923.83×70%),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减被告寇金华垫付的费用37000元,两被告还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盛某某损失32946.68元。原告的其他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寇金华、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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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胡某某等与马某、许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其责任划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该认定书中其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经与保险公司协商总损失为5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三原告主张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费2600元明显过高,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及亲属住址本院酌定为1200元。原告主张火化费670元,该项属于丧葬费范畴,对其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其它货车、装载机在本案中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阐述的事故经过,死者胡延安并非其它车辆的第三者,其它车辆对死者不具有保险责任,因此,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鄂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13342.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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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邓某某等与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其责任划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115135.5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210326元(325461.5元-115135.5元)没有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被告余某某垫付费用20万元原告应予返还。原告的其他请求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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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等诉被告历海洋人寿财保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赔偿的,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历海洋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晓贤、王雪峰无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历海洋驾驶的豫A1AY87号车辆已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责任承担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毛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2522元(1522+1000),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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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某某与张小某、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吴家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武汉市路鸿装饰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并经本院核实能够确认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生活居住在城镇,有固定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对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按事故发生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关联性欠缺,但原告庹某某为治疗转院三次,交通费必然发生,本院依法酌情核定为1000元。被告成都保险公司对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后续整容费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作为女性,脸部受伤构成伤残,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800元。被抚养人马翠芳系农业户口,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被告成都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被告的其他主张和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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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全诉被告张某、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非医保用药不赔的理由于法无据,经审核,本案无法定的免赔事由,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车辆鄂A×××××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系被告赵某某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被告赵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5万元,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责任险中理赔,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全损失18908(10000元+26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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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原告予以赔偿,仍不足赔偿的,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某驾驶的鄂K58388车辆已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原告程某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程某受伤,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应给予精神上的抚慰,精神抚慰金以3000元为宜,原告请求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程某为农业户口,但其在城镇工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程某71574.23元(6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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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文某国与王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12931元(医疗费用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2931),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鉴定费后由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33元(14164-12931-500)。鉴定费损失500元由王某某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国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诉讼请求,本院照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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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蔡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鄂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55623元(医疗费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43983元+车损1640),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鉴定费后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1063元((101299-55623-1300)×70%)。鉴定费损失1300元由蔡某某承担910元(1300×70%),扣减其已垫付费用15000元,多余款项原告毛某某应予返还。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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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黄某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双方均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故事故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原告的申请项目和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夏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26902.34元;2、后期治疗费1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1250元(50元/天×25天);4、护理费7800元(原告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5、伤残赔偿金17734元(886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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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刘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天顺祥公司,被告刘某系天顺祥公司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被告天顺祥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天顺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保险公司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由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委托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评定错误,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护理期限评定过高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武汉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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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剑与吴某某、董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平安保险孝感支公司辩称,对非医保用药不赔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鄂K×××××号小型客车分别在被告平安保险孝感支公司、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孝感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9800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5812元+护理费49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在扣减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损失及鉴定费用后赔偿原告51133元(122333元-69800元-1400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董某某和吴某某承担。庭审后被告董某某请求其垫付的赔偿款项在扣除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后,多余部分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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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聂某某等与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车行驶应当确保安全。被告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及过错,被告甘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聂运福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让行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及过错,聂运福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被告甘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60%,聂运福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40%。原告徐某某年满57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徐某某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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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龙某某等与陈某某、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的户口登记虽为农业户口,但已实际脱离了农业生产,其住所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和主要消费地为安陆城区,已实际融入城镇生活,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问题,被告人财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则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赔偿,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即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被告人财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鉴于朱某在事故中死亡,对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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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尹某某、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户口登记虽为农业户口,但已实际脱离了农业生产,其住所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和主要消费地为安陆城区,已实际融入城镇生活,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问题,鉴于徐某某在事故中因伤致残,对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3、关于徐某某的误工费及误工期限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误工费是指因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实际收入,徐某某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但其仍然在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收益,其从业情况经本院依法核查属实,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应从其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鉴于徐某某与其丈夫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其主张误工费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的标准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照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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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安、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李某某、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原告孙国安驾驶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孙国安受伤及其驾驶车辆鄂K×××××号中型普通客车受损,被告李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孙国安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其责任划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孙国安系鄂K×××××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其主张车辆损失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作保险公司提供被告瑞鑫公司盖章的投保人声明内容足以证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对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被告杜某某提供的证人杜某的证言不能单独对抗该份书证的直接证明内容,因此对被告焦作保险公司认为被告李某某系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及商业三责险免赔合同条款,其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焦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国安医疗费27元[250÷(38565.95+1114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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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某某等与张某某、李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对四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张某某理应赔偿,被告李某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周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龙强护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对原告周某某的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某某主张器助费、护理用品费无医嘱亦无相关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佐证其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交通费9000元,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系亲属前往医院探望病人的交通费用,并不属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原告周某某的实际就医地点和时间,酌情确定交通费为3000元。关于住宿费,对原告周某某转至同济医院当天陪护人员的住宿费298元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周某某已入住同济医院其他住宿费票据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其他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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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彬、蔡某与程某某、黄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其责任划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鄂H×××××号重型罐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死者吴盛梅负次要责任,依法减轻被告程某某20%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100722元[(235903元-110000元)×(1-2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90%(超载免赔10%)赔偿原告90650元,由被告程某某按10%赔偿原告10072元。被告程某某系被告黄某某雇请的司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程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被告黄某某赔偿给原告。被告黄某某垫付原告费用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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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包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包建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元(商业三责险未约定不计免赔),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0000元(50000元×80%),余下损失592274元由被告包建平承担,扣减其已垫付费用20000元,包建平还应赔偿杨某某57227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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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徐某某等与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余某某、徐某某、余小丽122000元,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50%,即250026.80元[(601041+21012.60-122000)×50%]。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被告胡某某垫付的费用三原告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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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喜生、万本生等与甘某某、张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依法确定被告甘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针对万发传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对原告万喜生、万本生、黄仲英造成的损失,依原告的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17610元、住院伙食补助300元(50元/天×6天)、护理费428元(26008元/年÷365天×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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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天财、严某平等与袁加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袁加练驾车时未注意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严天财、严某平、严开文、严开距、严卡玲的亲属刘子英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五原告的亲属刘子英虽因摔伤而第二次入住安陆市普爱医院,但第二次住院所治疗的伤情仍然属于交通事故造成,并未造成新伤。且刘子英摔倒导致后来死亡仍是因交通事故重伤原因所致,其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应赔偿刘子英第二次治疗的医疗费,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的亲属刘子英生前所居住的金台村现划归经济开发区,原告请求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刘子英死亡后,给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精神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但其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150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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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丁某与罗某、襄阳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金宏源公司的货物损失金额66240元系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法作出,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对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安价车鉴字(2013)77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法予以认定;原告金宏源公司为了对货物进行转运而产生的相关费用4800元,此项费用经被告罗某确认属实,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且属于必要的支出,应计入原告金宏源公司的总损失额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的规定,对被告应城保险公司辩称此款项系货损的间接损失不应赔偿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金宏源公司为了伤员进行及时救治而支出的伤员转运等费用540元系垫付的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不属于货损的范围,此项费用不应计入货物损失总额。二、关于原告胡丁某的损失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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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某与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主张7000元的专家会诊费无病历及发票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朱长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均居住、生活在城镇,已脱离了农业生产,依法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3、原告从事建筑业,其误工费主张按居民服务业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交通费,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地点交通费支出客观存在,其举证票面金额为220元,本院予以支持;5、鉴定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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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邹某某等与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证据均符合证据要素,相互能够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被抚养人邹某某为劳动能力丧失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即支持被抚养人邹某某生活费98030元(9803元×20年÷2人)。以上四原告损失共计379015.8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邹某某、邹仁军、邹仁菊120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0%,即129507.92元[(379015.84-120000)×50%],原告万某某、邹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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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周某、钟某某昌某汽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承认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原告熊某某主张赔偿的医药费为17021.51元,但是只提交了16871.15元的医疗费发票,其他购买药品的发票无法证明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对此本院认可原告的因此次交通事故的医疗费为16871.15元;2、原告熊某某提交的孝精司法(2016)法医临鉴字第6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应以此作为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损失和护理费的依据赔偿,但对于营养期60日的鉴定意见因在医院的治疗记录中未予以明确,对原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原告熊某某虽提交了劳务合同证明、劳动工资表、社区居住证明,但原告是2015年4月才开始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无用工单位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故不能足以证明原告已完全融入到了城镇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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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李某某与秦某某、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核,本案无法定的免赔事由,李华英的医疗费应按实际发生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结算票据所载金额据实结算。2、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中的后期治疗费过高以及护理期过长,但保险公司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许某某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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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玉某与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鉴于原告叶玉某受伤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本院对其交通费依法酌定为2000元。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董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19245元(医疗费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9245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鉴定费后由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0514元(100759-19245-1000)。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某某表示在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自愿给予原告叶玉某经济补偿30000元,此款从其已垫付的费用47886元中予以扣减,多余部分17886元由原告予以返还,案件的鉴定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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