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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河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罗某某向余清河出具的借款条所载内容可以确定罗某某、余清河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罗某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余清河借款2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涂军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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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在承诺的日期归还借款,拖欠不还,于法无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过高,本院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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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朱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评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3日,原告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当日本院即作出(2017)鄂098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房屋产权人为第三人李积华、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的房产,并向房产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2017年7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诉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7月6日审理完毕,作出(2017)鄂098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中第三人确认欠到原告借款本金63万元,利息54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没有按期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朱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产权人为第三人李积华、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的房产其己经购买,房屋不属于第三人李积华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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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出借,被告周某也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借据及收据,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之间构成借款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因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凭借条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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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沈国庆等与李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根据被告李家庆向原告李某发出具的借条所载内容可以确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条还特别载明“今借到”字样及原告李某发取款凭证,所体现的是被告李家庆认可已经实际收到原告李某发交付的50万元现金的意思表示,借款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家庆出具给原告李某发的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付息,现被告已违约,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被告李家庆应偿还原告李某发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14日开始计算)。二、2017年9月13日被告李家庆向原告李某发借款51万元,实际借款50万元,后原告李某、被告李家庆协商同意,被告将出具给原告李某发的借条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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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视为约定不明,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王先进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2016年3月10日被告张某某、王先进向原告出具的10万元借条,该借贷事实并未发生,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王先进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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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视为约定不明,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王先进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2016年3月10日被告张某某、王先进向原告出具的10万元借条,该借贷事实并未发生,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王先进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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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王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先进、张萍香应向原告何某某偿还借款27.8万元,被告张萍香应向原告何某某偿还借款万元5万元,被告王先进、张萍香应向原告何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关于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何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湖北吉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先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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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原审依法对原审被告陈某通过登报刊登公告及在陈某住所地安陆××××店镇程畈村村民委员会以张贴公告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再审申请人陈某称原审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超过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再审申请人所举示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债务不真实。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再审申请,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其再审申请事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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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黄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金宽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金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缺席判决。本案被告黄金宽虽出具30000元借条,但原告刘某只转账22500元给被告黄金宽,被告黄金宽实际向原告刘某借款22500元;现被告黄金宽已还6000元,下欠借款未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黄金宽偿还借款1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息3分计算,但无证据证明且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给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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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与甘某、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甘某、杨某某委托原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被告甘某向原告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付律师费2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甘某应按照《承诺书》给付原告律师费,未按期付款,应按《承诺书》的约定按每月应付款2%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甘某应按照《承诺书》给付原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30000元,并按《承诺书》的约定按每月应付款2%支付违约金。原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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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某某应向原告聂某偿还借款12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聂某借款12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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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朱某借款,原告朱某按照约定出借,被告周某也向原告朱某出具了借据及收据,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之间构成借款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因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凭借条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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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原告陈某某交付了借款,被告黄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有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未到庭抗辩借款真实性,更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诉讼事实主张,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持借条证明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已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之责任,原告陈某某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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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卢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卢小某向原告万某某出具的借款条所载内容可以确定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卢小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条还特别载明“今借到”字样,所体现的是被告卢小某认可已经实际收到原告交付的2万元现金的意思表示,被告卢小某应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小某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2万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卢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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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鹏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作出(2017)鄂民再1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某某是余红军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向余红军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鹏兴公司是担保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鹏兴公司已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鹏兴公司诉请被告张某某偿还代偿款70万元及代付诉讼费10800.00元应予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鹏兴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代偿款70万元的利息及执行费9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照允。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是用于购买原告公司的土地,应由原告公司的土地收益偿还借款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鹏兴公司偿还代偿款及代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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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某、谢加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谢加法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谢加法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鄂09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审原告谢加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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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峰与阮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阮先锋向吴剑峰出具的借款条所载内容可以确定阮先锋、吴剑峰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还特别载明“今借到”字样,所体现的是阮先锋认可已经实际收到吴剑峰交付的20000元现金的意思表示。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催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先锋偿还原告吴剑峰借款2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阮先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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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涂某某与被申请人史某虽然签订了借款12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但实际借款人是张永茂、张华军,且张永茂、张华军分别向史某出具了借款借条。因此原审遗漏了当事人。同时,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先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项  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中止诉讼。故此,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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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某某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丁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已出具书面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余某某理应偿还。对原告丁某某请求被告余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10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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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熊财振、熊长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熊财振、熊长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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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永利与余江林、余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胜国因从事水泥销售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后已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扣减被告余胜国已偿还的80000元,下欠原告80000元理应偿还。对原告臧永利请求被告余胜国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余江林的起诉,并放弃被告余胜国逾期偿还期间的利息。应视为对其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依法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胜国偿还原告臧永利借款8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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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某诉董某某、王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辜某诉董某某、王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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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向荣诉孔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金向荣以被告孔某某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向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向荣以被告孔某某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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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诉孔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以被告孔某某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以被告孔某某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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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忠诉孔某辉、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忠以被告孔某辉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某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忠以被告孔某辉已承诺借款由其偿还,与秦某某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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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蒋长江向原告赵某某借款23万元并向原告出示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因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还借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蒋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长江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3万元。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蒋长江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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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曾某、吴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向原告熊某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与被告曾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两被告依法应共同偿还。因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偿还。故对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曾某、吴朝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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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清、姬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清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借款逾期未还,被告李某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承诺行为而在其和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一种单务约束之债,此债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法律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承诺后即应受到承诺约束,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而取得相应的信赖利益,承诺人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故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与被告李某清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清辩称1、该公司存在诸多违规经营情形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在贷款当日即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当月利息,扣除部分应扣减借款本金理由,经查,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由案外人李松海的账户向李某清转账支付贷款金额为2000000元,贷款金额已足额发放,李某清在借款当日支付利息的行为应视为预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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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除对6000元借款事实认定有误外,其他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借条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1月2日,借条上的借款数额虽然为8.6万元,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转账发生在2018年1月3日,实际转账金额为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交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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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联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高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将2015年3月19日借款当天,余某某向联赢小贷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99000元冲抵了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借款利息支付清单,余某某实际所支付的总利息为1068200元,没有超过年利率36%,无需扣减贷款本金或返还,故高某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孝感市高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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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靖某与陈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对黄靖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黄某某因经营需资金向黄靖某借现金3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另查明,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某某下欠黄靖某借款本金13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陈某某作为黄某某的妻子,依法应当与黄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陈某某上诉主张“原判认定黄某某因经营需要向黄靖某借款无事实依据”的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但其上诉主张“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于法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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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熊某某持有五佳园公司及其云梦分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开具的五张借条,和五佳园公司法人夏华元签字认可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佳园公司偿还借款326435.50元及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原审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准确。熊某某持有的借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合法有效。对于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五佳园公司认为,根据2008年5月9日唐爱菊、周宗华、喻宗威、王小华、熊万敏、魏文江、王年发与魏文江、夏小红签订的《买卖协议》,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孝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应由唐爱菊、魏文江、周宗华、熊万敏、王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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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公司依法成立,但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另查明,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在云梦县倒店乡界牌工业园区设立了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分公司,该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同时也对外代表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总公司除分公司资产外并无其他资产,实际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争议焦点:一、熊某某持有的借条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二、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熊某某持有五佳园公司及其云梦分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开具的五张借条,和五佳园公司法人夏华元签字认可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佳园公司偿还借款326435.50元及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原审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准确。熊某某持有的借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合法有效。对于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五佳园公司认为,根据2008年5月9日唐爱菊、周宗华、喻宗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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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公司依法成立,但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另查明,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在云梦县倒店乡界牌工业园区设立了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分公司,该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同时也对外代表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总公司除分公司资产外并无其他资产,实际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争议焦点:一、熊某某持有的借条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二、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熊某某持有五佳园公司及其云梦分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开具的五张借条,和五佳园公司法人夏华元签字认可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佳园公司偿还借款326435.50元及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原审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准确。熊某某持有的借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合法有效。对于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五佳园公司认为,根据2008年5月9日唐爱菊、周宗华、喻宗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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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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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公司依法成立,但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另查明,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在云梦县倒店乡界牌工业园区设立了安陆市五佳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分公司,该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同时也对外代表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总公司除分公司资产外并无其他资产,实际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争议焦点:一、熊某某持有的借条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二、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熊某某持有五佳园公司及其云梦分公司于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开具的五张借条,和五佳园公司法人夏华元签字认可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佳园公司偿还借款326435.50元及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原审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准确。熊某某持有的借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合法有效。对于熊某某主张的债权,是否应由五佳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五佳园公司认为,根据2008年5月9日唐爱菊、周宗华、喻宗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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