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将被害人安某甲推倒,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当事人双方是近邻,又是同宗本家,两方无积怨,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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