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窦某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起始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市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考虑到罪犯窦某某缓刑期间犯罪被数罪并罚的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予酌情从严。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肇事后弃车逃逸,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弃车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民事判决赔偿数额之外自愿赔偿被害人10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二人轻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玉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玉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玉军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玉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对被告人原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俊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逃逸,对其本应严惩,但其能够于案发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好,且能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于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坯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车不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云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王云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坯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车不能确保安全行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白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伤,取得了其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任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积极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任某某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社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李社刚及其辩护人二审庭审中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社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李社刚及其辩护人二审庭审中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李军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永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永福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永福庭审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永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拥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拥军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拥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全意驾驶的豫J×××××重型货车、韩根驾驶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对李全意、赵某的损失,耿某、韩根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院13天,住院医疗费共计3941元;护理费868元;营养费390元;住院伙食费39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原告人请求的4个月误工费24339元,根据赵某的伤情部位、出院医嘱、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支持原告人请求的四个月误工费的请求,但其提交误工收入仅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交通运输业的职业,本院按照河南省统计的相关行业年收入45823元标准支持,计15274元。综上原告人赵某损失共计21963元。鉴于原告人史某、马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宇庭审悔罪,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孙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曜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刘曜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曜瑜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曜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曜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一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其在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邓一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邓一某就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邓一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抢救伤者,到案要后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李某某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侯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侯某某积极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受伤,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积极拨打电话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抓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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