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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赵某)(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赵某)(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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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某)(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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