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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梅正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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