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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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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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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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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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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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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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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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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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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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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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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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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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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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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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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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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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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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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贲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贲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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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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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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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包庇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包庇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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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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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系投案自首,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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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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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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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系过失犯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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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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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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