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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且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黑龙江省安达市司法局社区考察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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