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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