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路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