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