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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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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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