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糜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糜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邬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邬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古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古*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事件由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邬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邬某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