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欧阳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明系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不大,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3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