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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