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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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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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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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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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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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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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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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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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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常欢)(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常欢)(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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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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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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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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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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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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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立国)(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立国)(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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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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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某连)(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某连)(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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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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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剑武)(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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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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