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尚华城小区二期20号楼施工期间,双方均应对施工安全负责。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刘某某系在受邢某某的组织为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华城二期工程工地进行备料工作期间,被尚华城小区二期20号楼上的坠落物砸伤头部,请求三原审被告赔偿。上诉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刘某某受到伤害当天因为停电,自己公司没有员工在尚华城小区二期20#楼施工,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排除高空坠物与上诉人方没有关系或为其他侵权人所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由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刘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刘某某伤残情况,经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诉人主张不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主张,结合刘某某受伤及治疗情况,本院认为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某某伤残情况所作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结论支持刘某某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尚华城小区二期20号楼施工期间,双方均应对施工安全负责。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刘某某系在受邢某某的组织为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华城二期工程工地进行备料工作期间,被尚华城小区二期20号楼上的坠落物砸伤头部,请求三原审被告赔偿。上诉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刘某某受到伤害当天因为停电,自己公司没有员工在尚华城小区二期20#楼施工,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排除高空坠物与上诉人方没有关系或为其他侵权人所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由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刘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刘某某伤残情况,经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诉人主张不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主张,结合刘某某受伤及治疗情况,本院认为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某某伤残情况所作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结论支持刘某某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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