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民间借贷的数额。双方自2012年开始,双方即存在大量的资金来往,截止至2015年11月4日,双方对账形成《借款协议》,上诉人张玥确认尚欠被上诉人杨明媚300万元。上诉人付某某虽对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后,双方仍存在资金往来,但金额不大。被上诉人杨明媚与上诉人张玥在2016年2月1日形成的借款合同时,通过录音,可以反映出被上诉人杨明媚为尽快立案查封张玥房产的情况,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不严谨,但结合2015年11月4日的《借款协议》,可以证实上诉人张玥尚欠被上诉人杨明媚的数额远高于本案杨明媚主张的数额。被上诉人杨明媚仅就部分欠款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付某某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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