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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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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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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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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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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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