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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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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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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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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邸进微)(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邸进微)(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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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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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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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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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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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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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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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丙等3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丙等3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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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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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辛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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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斗殴双方为同村村民,且本案是因喝酒引起的偶发冲突,事后双方已经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马某甲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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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肢体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并已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冯某某积极赔偿朱保东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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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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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是邻里关系,打架行为系偶发矛盾激化所致,涉及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害性较小。目前,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积极赔偿,已实际支付被害方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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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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