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已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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