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仅起到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仅起到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未直接同放款人联系,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时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时某某系初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仅起到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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