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池州万方矿业有限公司)(公开版)_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已主动采取植被恢复措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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