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又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又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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