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胡某某)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胡某某)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项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潘某某)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潘某某)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李某某一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