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已满7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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