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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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已经退出了所有涉案款物,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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