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玙婧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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