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虚假诉讼过程中仅提供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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