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孟某某、蒋某某聚众斗殴案)(孟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孟某某、蒋某某聚众斗殴案)(张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未直接参与殴打,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