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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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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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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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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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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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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开金启)(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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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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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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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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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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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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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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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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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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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职务侵占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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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挪用资金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家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宿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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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返还其侵占资金,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平时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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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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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新光)(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新光)(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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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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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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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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