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家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宿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家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宿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家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宿州**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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