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款、初犯、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了立木材积19.4956立方米的杨树,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之前的规定构成犯罪,但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砍伐生长于农用地上的林木已无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故其行为已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